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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3-02-24 00:00:00 阅读:

江财字〔2012〕102号

 

江西财经大学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条  设计变更原则

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有利于施工;

第三条  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单项在3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单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

1.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图纸审查及图纸会审引发的设计变更,列入设计施工图范围);

2.由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使用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

3.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4.由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审计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办理设计变更要求

1.设计变更应将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

2.设计变更单由工程管理科按项目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附设计变更依据的相关材料。

3.基建部门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单项估价2万元以内的变更,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单项估价在2万元以上的变更,须在15个工作日办完审批手续(寒暑假、领导外出除外,但须电话请示)。设计变更需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纸的,办理时间从收到图纸之日起计算。

4.未经批准实施的变更决算不予确认。

5.设计变更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基建部门留存。

第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按以下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1. 单项估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现场管理人员二人以上提出(含二人),工程管理科长签字,处领导审批,报审计部门确认;

2. 单项估价在3万元-5万元范围内的,除按第1项办理手续外,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单项估价在5万元-15万元范围内的,除按第1项办理手续外,须报分管基建、财务、审计的校领导联合审批;

4.单项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除按第3项办理手续外,须报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

第八条  签证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

2.公平原则:在与施工单位发生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合理、合规;

3.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必要时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第九条  适用范围

工程经济签证是按照施工单位与我校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经济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施工单位依据基建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施工单位根据基建管理部门出具的“设计变更审批单”或设计院因“图纸会审、图纸审查出具设计变更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3.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4.未正式列入施工图纸、因项目建设需要而发生的零星工作、计时工、机械台班以及返工工作量。

5.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偏差的隐蔽工程。

第十条  办理程序

1.基建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为正式文件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作为决算依据。

2.设计院因图纸审查、图纸会审而签发且经基建管理部门认可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理四方签字盖章,方可作为决算依据。

3.施工单位依据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联系单”、“图纸审查变更单”、“图纸会审变更单”、施工条件变更、零星工作、隐蔽工程偏差等原因提出签证申请,经监理初审及基建管理部门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及施工单位代表在同一时间共同核实并签字认可,当签证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1.工程经济签证应严格按实际情况办理,须注明具体签证日期、签证原因、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作量计算式、施工简图等详细内容,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和是否含运费。对签证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以及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2.工程经济签证其内容、描述、填写方法均应符合合同约定,不使用不确定词句;其中所涉及重要数据应用大写方式注明。

3.同一份签证单尽可能只签一类内容(如增加工作量或变更工作量,不能混淆在一起),同一工程的签证单要编号,并将签证原件一份交工程管理科留底(或项目负责人留底)。

4. 对施工方提出的需要签证的内容(工日、机械、材料等数量签证),基建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在24小时内确认,并及时通知审计人员现场办理签证。对于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审计处人员一方不能按时到场时,基建管理部门必须有两名人员签字认可且告知工程管理科长、分管副处长和审计人员,但3天以内必须补办审计人员签字手续并按权限办理签字确认手续,所有签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成,逾期基建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施工过程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经济性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签证工作,按以下情况办理手续。

1.单项估算价在1000元以下,由工程管理科长负责牵头,组织监理人员、项目组人员、审计人员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2.单项估算价在1000―10000元范围内,由工程管理科长负责牵头,组织监理人员、项目组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和审计人员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处领导签字确认;

3.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5万元范围内,除办理第2项手续外,经处长确认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签字确认;

4.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15万元范围内,除办理第2项手续外,须报分管基建、财务、审计校领导签字确认;

5.单项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除办理第4项手续外,须报校长签字确认或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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